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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司徒**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5-13

东公交复字[2020]第010号

申请人:司徒**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司徒**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20年01月06日作出的No.441920-190659193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No.441920-190659193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12月30日09时52分,申请人司徒**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南城区元美东路星辰大厦入口路段因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申请人被罚款200元。申请人称高峰期车辆多,导致开不出去。要求撤销N0. 441920-190659193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12月30日09时52分,申请人司徒**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南城区元美东路星辰大厦入口路段因违反禁止停车标志,被申请人对其罚款200元,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12月30日09时52分,申请人司徒**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南城区元美东路星辰大厦入口路段因违反禁止停车标志,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道路固定电子警察监控设备取证资料显示,该车在道路上已进行长时间停放行为,期间未有其他车辆妨碍当事车辆正常驶离。

本机关认为:

司徒**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441920-190659193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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