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01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19年11月07日作出的编号: 441927-190968683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 441927-190968683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11月07日,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长安镇安西路-捷东路20米路口,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抓拍。申请人称现场路口没有禁止右转的标牌,交通监控设备所截取的照片中不能清晰显示车牌号,其中一张车牌号截图与其他三张截图未产生关联性,且监控图片没有显示出有红绿灯,不能证明车辆在红灯状态下通过,证据不够清晰充分。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27-190968683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11月17日19时04分,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长安镇振安西路-捷东路20米处路口,粤B*****小型普通客车被电子警察抓拍到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给予罚款200元、记6分。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9时04分,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长安镇振安西路-捷东路20米处路口,被电子警察抓拍到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当天该路口交通信号灯运转正常,且有右转专用车道,路面标示清晰。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信号灯显示为红灯时,在直行车道内通过停止线,其违法行为被路口监控设备清晰记录。申请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该案违法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李某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27-190968683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