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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5-13

东公交复字[2020]第015号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

申请人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于2020年01月08日作出的No.441906-170005632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作出的No.441906-170005632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1月08日,申请人罗某某驾驶粤N*****号牌小型轿车在东莞市107国道2550公里处江南大桥因在驾驶室前窗悬挂妨碍视线的物品,被处以罚款50元。申请人罗某某称交警选择性执法。现要求撤销交警支队中堂大队作出的441906-170005632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1月08日,申请人罗某某驾驶粤N*****号牌小型轿车在东莞市107国道2550公里处江南大桥因在驾驶室前窗悬挂妨碍视线的物品,被处以罚款50元。申请人罗某某称交警选择性执法。现要求撤销交警支队中堂大队作出的441906-170005632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1月08日,申请人罗某某驾驶粤N*****号牌小型轿车在东莞市107国道2550公里处江南大桥因存在驾驶室前窗悬挂妨碍视线的物品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元。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交警并无针对异地车辆选择性执法的行为,悬挂物妨碍驾驶者视线,影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本机关认为:

罗某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 441906-170005632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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