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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5-13

东公交复字[2020]第028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

申请人何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No.441928-290017362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8-290017362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12月25日,其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沙田镇沿河路南环河大桥路段被执勤民警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由查获,后予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决定。申请人称执法民警没有说明法律法规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称执法民警存在诱导事实,没有详细询问。要求撤销交警支队沙田大队作出的No. 441928-290017362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12月25日21时8分,申请人何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沙田镇沿河路南环河大桥路段被执勤民警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由查获,执勤人员对何某某进行呼气测试,测试数值为29mg/100ml,执勤人员当场告知了其测试结果,并制作《调查与告知笔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何某某采取扣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同时询问当事人何某某对呼气检测结果是否有异议,当事人何某某现场未提出异议。

后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何某某出具了No.441928-290017362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8分,申请人何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沙田镇沿河路南环河大桥路段,被执勤民警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由查获,经执勤民警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为29毫克/100毫升,申请人何某某在酒精检测结果上签名确认。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何某某的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查处情况说明、《调查与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19283700006953)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申请复议时提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该行政处罚的理由。

本机关认为:

何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441928-290017362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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