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030号
申请人:黎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20年01月13日作出的编号:441920-190660977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0-190660977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7月27日20时53分,申请人黎某某驾驶粤S*****小型汽车东莞大道西平路口,因违反信号灯被抓拍。申请人称前有大货车遮挡视线,未能明确信号灯状态,突然停车怕产生危险,已认识到错误。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20-190660977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7月27日20时53分,申请人黎某某驾驶粤S*****小型汽车在东莞大道西平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被电子设备抓拍。粤S*****小型汽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挥通过,在未能明确信号灯状态时,应当在停止线前充分观察清楚路面状况,确认信号灯为绿灯时才可通过路口,不应当贸然驶入交叉路口。我队认为, 申请人黎某某驾驶粤S*****小型汽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对其给予罚款200元、记6分。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7月27日20时53分,申请人黎某某驾驶粤S*****小型汽车东莞大道西平路口,因违反信号灯通行被处罚,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等证实。该宗违法不是由于交通信号灯设置原因造成,申请人驾车行经路口应观察清楚路面情况,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申请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该宗交通违法的理由。
本机关认为:
黎某某驾驶粤S*****小型汽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0-190660977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