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031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20年01月16日作出的编号:441919-190332454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19-190332454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1月08日13时44分,申请人黄某某驾驶粤S*****号牌轿车在横沥镇蓓蕾路路段,因违法停车被处罚。申请人称车辆停放在停车位地点有询问过交警铁骑是否可以停,交警铁骑回答说没问题。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19-190332454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1月08日13时44分,申请人黄某某驾驶粤S*****号牌轿车在横沥镇蓓蕾路路段,停放在人行道,妨碍了行人通过,存在违法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该路段有明显的禁停标志。由于当时驾驶人不在车上,铁骑队员对该车进行拍照,固定交通违法。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1月08日13时44分,申请人黄某某驾驶粤S*****号牌轿车在横沥镇蓓蕾路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经查,粤S*****号牌轿车停放路段有明显的禁停标志。申请人所述车辆停放前有询问过交警铁骑的说法无证据予以证实,也与相关事实明显不符。
本机关认为:
黄某某驾驶粤S*****号牌轿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19-190332454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