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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5-14

东公交复字[2020]第036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2020年01月16日作出的No.441920-190661942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No.441920-190661942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08月12日20时52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357省道73公里750米357省道与向南八街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通过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代码1208),被电子警察监控系统抓拍到。被予以罚款100元、记2分。申请人称交警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不知情下被多次抓拍违章,处罚不当。要求撤销N0. 441920-190661942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08月12日20时52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357省道73公里750米357省道与向南八街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通过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有电子警察抓拍的图片为证,被申请人对其罚款100元,记2分。该路口前端设立了清晰、明显的提示牌,提醒过往的驾驶员按规定车道行驶。交警部门于2019年8月24日将本次违法信息发送手机短信至车主张某某的手机号码130********,并于2019年8月30日委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函件集邮局向车主张某某(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街*号)邮寄了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

申请人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00元、记2分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08月12日20时52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357省道73公里750米357省道与向南八街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电子警察抓拍的图片);该路口前端设立了清晰、明显的提示牌,提醒过往的驾驶员按规定车道行驶;经核实,交警部门于2019年8月24日将本次违法信息发送手机短信至车主张某某的手机号码130********,并于2019年8月30日委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东莞市函件集邮局向车主张某某(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街*号)邮寄了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本机关认为:

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00元、记2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441920-190661942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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