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038号
申请人:樊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樊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2020年01月23日作出的编号:441933-19028916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3-19028916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12月21日16时16分,申请人樊某某驾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东城区光明路段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处以200元罚款。申请人称其停车没有阻碍其他车辆通行,没有看到不能停车的标识与围栏,并称交警先罚款后知会。要求撤销编号:441933-19028916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12月21日16时16分,粤S*****的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樊某某在东城区光明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6时16分,粤S*****的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樊某某在东城区光明路段,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在道路中间,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经查,该路段设有清晰的禁停标志牌。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等证实,申请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该宗违法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樊某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33-190289169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