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业务工作 > 行政执法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莞高速公路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5-14

东公交复字[2020]第040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莞高速公路大队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莞高速公路大队于2020年03月10日作出的No.441941170017960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莞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No.441941170017960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3月10日09时46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增从高速79公里处石排出口,因机动车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被给予罚款200元。申请人称车上乘坐人员在查处前是坐在后排右侧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车辆停车接受检查时已离开高速,处于停止状态,为了配合检查和体温测量,才解开安全带,坐到左侧座位的。要求撤销No. 441941170017960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3月10日09时46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途经增从高速79公里处石排出口路段时,因机动车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3月10日09时46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途经增从高速79公里处石排出口路段时,因机动车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其罚款200元。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停车接受检查时,后排座位乘客没有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执法人员也没有提示后排乘客解开安全带到座位左侧接受检查和体温测量。

本机关认为:

张某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441941170017960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介绍 |  网站地图 |  网站致谢 |  版权声明

东莞市公安局版权所有  ICP证号:粤ICP备09140100号-4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标识:4419000026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地址: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邮政编号:523000 电话:(0769)22222107

市公安局微博

市公安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