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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5-18

东公交复字[2020]第50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20年03月30日作出的编号:441920-19066661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0-19066661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10月18日,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车站路口,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机动巡逻大队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称:1,看到其他车辆在该路段停,以为可以停;2,疫情之下,家人失业,其本人也未复工,希望减免罚款,愿意接受批评教育学习。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441920-1906666113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10月18日11时36分许,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车站路口,被电子警察监控设备抓拍到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该路段是大型客运车辆、其他社会车辆进入南城汽车客运站的交通通道,日常车流量大,属于严管路段。申请人驾驶粤S*****号牌车辆在该路段的违法停车行为,对途经此路段正常通行的车辆造成一定程度影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1时36分许,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车站路口,被拍摄到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经查,粤S*****小型普通客车停放位置为禁停路段,已设置明显的禁停标志牌。

本机关认为:

王某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20-19066661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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