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53号
申请人:瞿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湖大队
申请人瞿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湖大队于2020年03月04日作出的No.44191012006769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湖大队作出的No.44191012006769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3月04日,申请人瞿某某驾驶粤S******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在松山湖工业四路与王某某驾驶的粤S*****号牌小货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瞿某某因驾驶粤S******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路段压黄色双实现掉头的违法行为被松山湖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申请人称:1,事实认定有误;2,报警的目的是处理事故,不是处理其它违法行为。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松山湖大队作出的No.44191012006769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3月4日17时44分,松山湖工业西四路发生一宗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被申请人接报后便通知铁骑队员到场处理。因事故双方对责任认定有争议,铁骑队员便将双方带回至松山湖交警大队,交由当天值班民警负责处理该起案件。
经值班民警调取监控视频,结合当事人口供等证据认定:申请人瞿某某驾驶粤S******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工业西四路月荷湖路段压黄色双实线掉头,掉头后停车让一名乘客下车,随后王某某驾驶着粤S*****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该路段,因操作不当,直接撞上粤S******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的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过对事发路段的勘查,工业西四路月荷湖路段为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划设了黄色双实线,严禁车辆越线变道、逆行,道路两旁设有人行护栏,防止行人随意横穿马路。人行护栏在公交站处留有缺口,方便市民乘坐公交。申请人瞿某某驾驶粤S******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路段时压双实线掉头,掉头后直接在道路左侧车道停车,让一名乘客下了车(本事实认定有道路监控视频、公交站行车记录仪视频为证)。据此,民警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某某因操作不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瞿某某因违法占道停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民警对瞿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瞿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恰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瞿某某的No.44191012006769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充足,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3月4日17时44分许,申请人瞿某某驾驶粤S******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工业西四路月荷湖路段越过黄色双实线掉头,掉头后将车停在道路左侧车道落客,随后王某某驾驶粤S*****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该路段,因操作不当撞上粤S******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的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被申请人遂对瞿某某驾驶粤S******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作出No.44191012006769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
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事发时道路监控视频、粤S******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禁停标志等。
本机关认为:
瞿某某驾驶粤S******号牌大型普通客车违反禁止性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No.44191012006769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