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047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20年03月27日作出的No.441918-19041860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No.441918-19041860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3月23日15时45分,申请人叶某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357省道98公里500米莞樟路百业路路口,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罚款200元,记6分。申请人称因受前方大货车遮挡视线而误闯红灯。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 441918-19041860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3月23日15时45分,申请人叶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357省道98公里500米莞樟路百业路路口实施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罚款200元、记6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3月23日15时45分许,申请人叶某某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357省道98公里500米莞樟路百业路路口,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罚款200元,记6分。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自称因受前方大货车遮挡视线而误闯红灯导致违法,是由于申请人未能保持与前车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确保能够观察清楚交通信号灯和路口状况,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本机关认为:
叶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0. 441918-190418606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