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048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何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20年03月24日作出的No.441918-19041815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No.441918-19041815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3月11日10时26分许,申请人何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长安镇书香街图书馆路段,因实施逆向行驶,被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称因被路边停放车辆遮挡视线,看不到正前方指示牌和地面导向箭头标线,且道路两侧无连续指示性标志,同时申请人在发现自己逆行后倒车退回,纠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18-19041815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3月11日10时26分许,申请人何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长安镇书香街图书馆路段逆向行驶,被申请人对其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该路段为单向车道行驶,禁令标志标线设置规范、清晰。粤S*****小型普通客车违法行为事实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3月11日10时26分许,申请人何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长安镇书香街图书馆路段逆向行驶,被申请人对其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以上事实有违法图片、现场概貌图片等证据证实。该路口设置了 “禁止左转”的指示牌,路面上设置了“导向箭头”标线,标志标线清晰可见,设置规范。当事人倒车退回的行为并不影响其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成立。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何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0.441918-19041815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