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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6-22

东公交复字[2020]第056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罗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08570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08570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称其本人经常驾车在莞龙路余屋路口行驶,于2020年之前驾车从掉头车道直行通过该路时,从没有收到过违法的信息提示。申请人对交警部门在进入2020年后在没有提前公示突然执行处罚不服。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2月20日8时22分,申请人罗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莞龙路余屋路口被拍摄有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相关电子警察违法图片及违法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其罚款100元、记2分。该路口灯控设备在2018年1月升级改造完成,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于2018年1月14日在东莞阳光网向社会公告宣传,抓拍“冲线灯,不按车道行驶,违法变道,逆行。”等四种违法行为。

从违法图片清晰可见,粤S*****小型轿车通过该路口时,在掉头车道直行的行驶轨迹明显,该路口有明显的分向行驶车道标志牌,路面指示清晰。在临近路口时,驾驶人应注意观察路面的导向标线,通过有灯控路口时,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应当按所需进入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2月20日8时22分,申请人罗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莞龙路余屋路口被电子警察抓拍有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经查,该路口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设置合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设置,灯号指示、路面交通标志标线清晰,该路口交通信号用途的改变已依法向社会公告。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其提供的理由不能作为撤销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罗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00元,记2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为441936-190708570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00元,记2分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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