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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6-22

东公交复字[2020]第061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20年04月01日作出的No.441920-19066693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No.441920-19066693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3月20日07时44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石竹新花园路段被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到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后被机动巡逻大队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申请人称其驾车经过人行横道前,最右侧的机动车道违停的两辆车辆致其本人无法及时观看到行人已进入人行横道,跟随前车通行导致被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认为不属于没停车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20-19066693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3月20日07时44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石竹新花园对出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没有停车让行,被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张某某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3月20日07时44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石竹新花园对出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没有停车让行,被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后被机动巡逻大队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经查,申请人驾车行经人行横道停止线前,行人撑伞已经由其右前方进入人行横道往左步行至右侧条一条机动车道的中间位置正继续通行,申请人具备停车让行条件。申请人张某某存在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记录证据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张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没有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441920-190666936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五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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