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079号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董某某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03月30日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04934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04934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3月12日12时许,申请人董某某将粤S*****号牌小型轿车停放在东莞市黄江镇黄河路路段,因违法停车被处罚。申请人称其在疫情期间去菜市场买菜而临时停车,其在停车的位置未影响行人和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且疫情期间申请人基本无收入。在疫情期间,东莞市交警部门对违停人员进行从轻处理,给予警告或联系车主挪车避免影响交通,其在停车时留有电话信息,期间并未受到交警的电话要求挪车,且该路段并未设置有禁停标志,也非主干道。疫情期间车流量很少,望从轻处理。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25190504934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董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于2020年03月12日12时许,在东莞市黄江镇黄河路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巡逻民警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编号为:441925190504934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法对申请人董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3月12日12时许,申请人董某某将粤S*****号牌小型轿车停放在东莞市黄江镇黄河路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粤S*****号牌小型轿车停放位置未施划停车位,且该路段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申请人董某某提出的其他主张与本案无关联,也未有规范性文件规定车主不在现场的,通知车主挪车系处罚违法停车的前置程序。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图片、禁止停车标牌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董某某实施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25190504934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