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082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
申请人郭某不服申请人2020年04月30日作出的编号:441936119134104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36119134104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4月19日17时32分,申请人郭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在东城区银山街路段,因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申请人称:1,花样年华停车场出口位置未树立禁止右转的标识,申请人无法判断驶出停车场后不能右转,申请人不存在过错;2,看到银山街地面上的单行箭头标识后,立即停车并调头行驶,未在银山街逆行;3,未造成交通拥堵或事故;4,该宗处罚被申请人违背了行政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4419361191341047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4月19日17时32分,申请人郭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城区银山街路段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东纵路主山银山街口路段,由于靠近光辉家具红绿灯,且很多车辆从此路口进出,与东纵路直行及右转车辆形成穿插现象,造成道路交通堵塞。为缓解拥堵,我单位根据道路实际将银山街变更为单向车道。该路段的标志标识清晰,不存在看不清的现象。
综上所述,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违法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队依照《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作出处罚合理,请东莞市交警支队给予维持我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4月19日17时32分,申请人郭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城区银山街路段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经审核被申请人提交的案涉街道的现场照片显示:机动车从东纵路驶入银山街的入口路面已有清晰的单向行驶的标线,驶出银山街的路口位置亦有明显的机动车禁止驶入的标牌,申请人驾驶粤S*****小型轿车从停车场出来后,银山街路面的标线指示清晰,申请人所驶离的停车场出入口右前方不存在遮挡视野的障碍物。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机动车逆向行驶行为的处罚,以实施了逆向行驶的行为作为处罚的必要条件,不以造成实际的拥堵、事故等后果为必要条件。以上事实有视频监控截图、案涉路段路面标线照片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郭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实施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36119134104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