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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7-15

东公交复字[2020]第110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于2020年05月05日作出的编号:441907170014278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7170014278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王某某不服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虎门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7170014278《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020年05月05日15时许,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金捷路,因实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虎门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申请人称:地面的标线完全磨掉,其驾车沿金捷路直行,被认为是逆行。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虎门大队作出的441907170014278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5月05日15时30分许,当事人王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在虎门镇小捷滘金捷路路段,因实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案涉道路狭窄,车流量较大,各方向均设明显的靠右侧道路行驶标志,该车逆向行驶后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当事人王某某以地上标线完全磨掉为理由撤消其违法不成立。因该路段违法道路交通标志标示明显,违法事实清晰,所以无法作为其辙销交通违法行为的理由。建议驾驶员今后谨慎驾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综上所述,该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处罚证据充分,我大队执法合法合理,处罚适当,请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维持我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7170014278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5月05日15时许,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虎门镇小捷滘金捷路路段,因实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虎门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执法记录仪视频、道路现场照片、车流指示标牌等。

案涉路段中间设置有绿化隔离带,两端设置有车流导向指示牌,申请人王某某仍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逆向行驶,罔顾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当时在案涉路段正常行驶的车辆和人员造成安全隐患,其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惩。申请人王某某以地面标线完全磨掉,其驾车沿金捷路直行而非逆行的理由不成立。在此建议申请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平安出行。

本机关认为:                        

王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实施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07170014278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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