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075号
申请人:袁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编号为441936-190707969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编号为441936-190707969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称当时已经与前车保持一段相对长的距离,由于前车过于高大,所以没有看到红绿灯和行人信号灯,加上看到其它车辆也继续在通行,还以为是绿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3月30日18时49分,在122省道88公里200米处,粤S*****小型普通客车被电子警察抓拍到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6分。
申请人反映被前方大货车挡住视线,看不到交通信号灯才误闯红灯。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因此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路口时,驾驶人应当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在确保能够清楚观察前方道路及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以及安全刹车距离的情况下才能通行,而且从违法图片上显示,粤S*****小型普通客车在还未开出停止线时,该交通信号灯已亮起了红灯,而小车仍继续向前行驶出去,整车已完全越过停止线并继续通行,其违法行为属于个人原因,且该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明显,粤S*****小型普通客车违法行为事实存在,故我大队使用处罚条例正确,不存在争议。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3月30日18时49分,在122省道88公里200米处,申请人袁某某粤S*****小型普通客车被电子警察抓拍到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该路口交通信号灯设置规范,路面交通标志标线清晰。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其提供的理由不能作为撤销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袁某某粤S*****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袁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为441936-190707969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