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076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编号为441920-190670325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编号为441920-190670325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称由于该路段当时其行驶的右车道前方不知是有坏车还是交通事故造成堵车,加上左车道上没有车行驶,所以他也在安全的情况下向左变道。在前方有坏车、交通事故造成堵车的这种情况下不应算是违反规定交通法规。
被申请人答复称:
湘E*****小型汽车于2020年04月24日09时22分,在东莞市环城路八一路路段违反了机动车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从违法图片可见,该路口地面标志标线清晰,湘E*****小型汽车切实线的违法轨迹明显,且经过维护公司调出当时录像视频,发现该车当时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该车道畅通且并无发生交通事故,与车主反映因前面路段有坏车造成右车道堵车的情况不符,经核实图片和视频违法证据充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时应该要提高注意力,看清路面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3-2009)3.6白色虚实线用于指示车辆可临时跨线行驶的车行道边缘,虚线侧允许车辆临时跨越,实线侧禁止车辆跨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予以200元罚款,记3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4月24日09时22分,申请人周某某驾驶湘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环城路八一路路段被拍摄有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经查,该路段交通信号设置规范,路面交通标志标线清晰。现场执法视频可见,当时该路段并未见有坏车、交通事故等情况,申请人在往左越线变更车道被抓拍时,原车道内前方畅通,与申请人讲述其原车道前方堵塞不相符。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其提供的理由不能作为撤销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周某某驾驶湘E*****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为441920-190670325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