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083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于2020年05月12日作出的编号:41903-170007407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作出的编号:41903-170007407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粤B*****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大朗镇357省道77公里处三界爷路段实施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违法行为,被处以50元罚款、记0分的决定。申请人称该挂件很小,不会影响驾驶员视线,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1903-170007407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09时50分驾驶粤B*****小型轿车在大朗镇S357省道77公里处三界爷路段实施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被大队民警查处。经核对执法视频,申请人违反规定在车辆内悬挂、放置妨碍视线物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申请人陈某某驾驶粤B*****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大朗镇357省道77公里处三界爷路段实施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违法行为,被处以50元罚款、记0分的决定经查属实,申请人陈某某在粤B*****小型轿车驾驶室的前窗范围内悬挂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本机关认为:
陈某某驾驶粤B*****小型轿车实施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1903-170007407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