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070号
申请人:岳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
申请人岳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于2020年01月18日作出的No.441908170014212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8170014212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1月18日12时44分,申请人岳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回老家在行经珠三角环线高速55公里处时,其儿子(4岁)称急着要上厕所,忍不住了。岳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打开危险警示灯让其儿子方便,在准备离开时,被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巡逻民警查获,并因违反“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规定”被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记6分。申请人称其此次停车的原因属紧急情况。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908170014212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1月18日12时44分,申请人岳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行经珠三角环线高速55公里处寮步路段时,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被巡逻民警查获。岳某解释其儿子(4岁)急着要上厕所。才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应急车道是专门供路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突发性伤病员和救险等紧急情况下,为使救援车辆和救治人员能够快速到达事发地点而设置的专用通道,或者是车辆突发性故障、司乘人员突发重大疾病等使用的应急通道,是一条生命通道。岳某驾车长途出行,应当提前规划好出行路线、休息地点等,以便应对行车时了出现的各种情况,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前方不到500米便是高速路出口,岳某可将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后再解决乘客上厕所的问题。岳某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原因不属于可以停车的紧急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岳某处以罚款200元处罚,记6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1月18日12时44分,申请人岳某驾驶粤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回老家在行经珠三角环线高速55公里处时,将车辆停放在应急车道内,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岳某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原因不属可以停车的紧急情况。
本机关认为:
岳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岳某处以罚款200元处罚,记6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441915-190437842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