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078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于2020年04月24日作出的441909370001014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9370001014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称:
2020年04月24日21时47分,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皖S*****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挂号牌半挂车在广深沿江高速33公里处入口,因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被采取扣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申请人称车辆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是车的问题,其作为司机是不知情的。要求撤销441909370001014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4月24日21时47分,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皖S*****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挂号牌半挂车在广深沿江高速33公里处入口,因皖S****挂号牌没有按规定安装到半挂车的指定位置被执勤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95条第2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24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李某某处罚款200元处罚,记12分。被申请人作出的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4月24日21时47分,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皖S*****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S****挂号牌半挂车在广深沿江高速33公里处入口,因皖S****挂号牌没有按规定安装到半挂车的指定位置被执勤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某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该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便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便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被申请人还没有对申请人李某某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处罚,记12分。申请人驾驶证累积记分没有达到规定记分值,被申请人不能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申请人李某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采取扣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李某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采取扣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441909370001014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