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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彭某不服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田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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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东公交复字[2020]第098号

  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

  申请人彭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于2020年05月20日作出的No.441928370001036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作出的No.441928370001036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称:

  申请人彭某不服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田大队作出的4419283700010361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020年05月20日00时31分,申请人彭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被执勤民警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由查获,扣留驾驶证。申请人称:中午食饭是喝了酒,但提出再做一次吹气检测以及要求要血液检测被拒绝。要求撤销交警支队沙田大队作出的4419283700010361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5月19日晚上,大队在辖区组织开展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夜查行动。20日0时24分许,一辆号牌为粤S*****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港口大道沙田镇标路段时,司机见前方交警设卡检查时突然停车,执勤民警等人见状便上前对司机进行控制和盘查,司机彭某承认其白天中午饮了酒。经执勤民警对彭某进行呼气试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21mg,属于酒后驾驶。执勤民警向当事人彭某出示了检测数值,现场告知其属于饮酒后驾驶,应当受到“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重考科目一合格后才能领取驾驶证”的处罚等情况,还告知其如果对呼气试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抽血送检,当事人经民警告知情况后,表示不需要抽血送检,执法民警便现场制作了《调查与告知笔录》,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1928370001036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彭某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强制措施,申请人彭某没有异议,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签名。申请人彭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符合程序,请市交警支队维持我大队对其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5月20日00时31分,申请人彭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经调取现场执法视频,沙田大队执勤民警告知其呼气试酒精检测结果,并询问其有无异议,若有异议可以抽血送检,申请人彭某回答说不用,随后在执勤民警打印单据前再次询问其有无异议,有异议就去抽血送检,申请人回答我中午确实喝了酒,最后在执勤民警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再次问其有无异议,无异议就签名,申请人没有提出有异议并在单据上签名捺印。申请人彭某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不能作为撤销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理由。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彭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措施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441928370001036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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