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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魏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7-29

东公交复字[2020]第099号

申请人:魏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

申请人魏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于2020年05月21日作出的No. 441928170011584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作出的No. 441928170011584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魏某不服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田大队作出的44192817001158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020年05月21日10时12分,申请人魏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沙田镇环保大道路段,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记12分。申请人称:该行为是其粗心大意所致,并非故意所为,此标签并未遮住车牌,且后面的车牌非常干净。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田大队作出的44192817001158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5月21日上午,我大队民警率辅警奉命在辖区环保大道广龙高速公路沙田东出入口路段执勤,10时12分许,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沙田东出口驶出,该车车头前号牌被白色贴纸遮挡中间两个字母。民警见状便将该车拦停进行检查,同时开启执法记录仪采集违法证据和记录执法经过。民警经仔细检查发现,该车前号牌(粤S*****)中间粘贴了一张快递运单,导致两个字母被遮挡,快递运单粘贴得平整、牢固,明显人为粘贴,加上该车刚在高速公路行驶,故意遮挡号牌逃避电子警察监控的嫌疑更大。民警现场向被申请人魏某告知了其违法事实、处罚标准及法律依据,申请人魏某没有异议。申请人魏某实施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符合程序,请市交警支队维持我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5月21日10时12分,申请人魏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沙田镇环保大道路段,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经调取现场执法视频,该车前号牌中间粘贴了一张快递运单,导致两个字母被遮挡,快递运单粘贴得平整、牢固,明显人为粘贴,加上该车刚在高速公路行驶,故意遮挡号牌逃避电子警察监控的嫌疑更大,申请人魏某并没有合理解释,申请人魏某提出的理由不能作为免责依据。

本机关认为:

魏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项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200元,记12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措施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No. 441928170011584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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