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130号
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
申请人钟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于2020年06月15日作出的编号:441908-170020047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8-170020047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6月15日16时20分,申请人钟某某驾驶粤L*****小型普通客车在甬莞高速381公里处200米路段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被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处以警告并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认为其是公司安排前往粤L*****故障车处送轮胎,且到达现场后做好了安全设施,之后准备离开时被处罚,认为该处罚不合理。要求撤销编号:441908-170020047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6月15日16时20分,申请人钟某某驾驶粤L*****小型普通客车在甬莞高速381公里处200米路段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钟某某警告并记6分的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编号:441908-170020047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8-170020047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6月15日16时20分,申请人钟某某驾驶粤L*****小型普通客车在甬莞高速381公里处200米路段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有执法记录仪视频),其驾驶粤L*****小型普通客车(无任何故障)非紧急情况停靠在应急车道内。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编号:441908-170020047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2020年06月15日16时20分,申请人钟某某驾驶粤L*****小型普通客车在甬莞高速381公里处200米路段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钟某某警告并记6分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措施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08-170020047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