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096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20年05月21日作出的441933-19029429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3-19029429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4月20日,申请人徐某某驾驶粤C*****小型普通客车在莞佛高速13公里00米路段实施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记6分。申请人徐某某不服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441933-19029429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称其本人是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肚子痛),不得已进入应急车道停车更换驾驶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441933-19029429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4月20日,粤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莞佛高速13公里00米路段时,实施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申请人解释是因为身体不适(肚子痛),不得已进入应急车道停车更换驾驶人。在申请人驾驶车辆在应急车道行驶被抓拍的地点前方不到500米距离便是大岭山服务区,驾驶人完全可按照路侧标志指引到前方服务区调换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和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上面所述的紧急情况一般是指车辆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行驶会严重危及路面交通安全等情况,不包括申请人所提出的情况。应急车道是生命救援通道,仅供交通事故处置、执行消防及救护任务等特种车辆通行,如其它车辆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不仅可能延误生命抢救的时机,更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必须警醒。申请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的原因不属于可以在应急车道行驶的紧急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徐某某处以罚款200元处罚,记6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4月20日10时11分,申请人徐某某驾驶粤C*****小型普通客车在莞佛高速13公里00米路段时,实施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抓拍图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申请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的原因不属于可以在应急车道行驶的紧急情况。
本机关认为:
徐某某驾驶粤C*****小型普通客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徐某某处以罚款200元处罚,记6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441933-19029429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