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107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
申请人何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于2020年05月31日作出的编号:441909170036868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9170036868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5月31日14时许,申请人何某某驾驶粤L*****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2215公里处(南行)路段,因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作出441909170036868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6分。申请人称当时下大雨,看不清路面,且路面有很深积水,前方出口(虎门高铁站出口)积水有1米深,请求谅解。要求撤销441909170036868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5月31日14时左右,执勤民警接到监控室的警情,前往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行新联支线,查看路面积水情况,行至南行2215公里路段时,发现超车道有一台货车出现故障,其他车辆都在慢行,路政车在现场,拖车未在现场,同时发现申请人何某某驾驶的红色粤L*****小车停在应急车道,后方没有摆放三角警示标志牌,路政人员了解情况,让其开车,车主迟迟不开走。执勤民警梁科和路政人员合力推车,将停在超车道的货车处理完毕后,粤L*****小车仍然停在应急车道,当时没有下雨,车辆没有出现故障,车后没有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电话报警和求助。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实施的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441909170036868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予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
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勤民警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处罚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5月31日14时许,申请人何某某将粤L*****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2215公里处(南行)路段停放在京港澳高速2215公里处(南行)路段的导流线上。从导流线设置的路段及其功能来看,应认定该段导流线系施划在应急车道上,是急车道的延伸,被申请人将导流线认定为应急车道并无不当。通过现场执法视频来看,当时的路面积水不足以影响行车安全,且其他车辆皆正常行驶,故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
何某某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09170036868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