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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交警大队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8-17

  东

  行

  东公交复字[2020]第164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交警大队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交警大队于2020年06月30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043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043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6月10日20时51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东城街道银山街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东城交警大队处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申请人认为该路段的标志不清晰,且夜晚照明不良看不清禁止标志。要求撤销编号:441936-190730436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6月10日20时51分,粤B*****号小型轿车当事人张某某在银山街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该路段的标志标识清晰,不存在看不清的现象。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作出处罚合理,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0436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

  2020年6月10日20时51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在东城街道银山街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该路段设有清晰、明显的禁止逆向行驶的标志、标线。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编号:441936-190730436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2020年6月10日20时51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在银山街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张某某处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措施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36-190730436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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