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166号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莞高速公路大队
申请人谭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莞高速公路大队于2020年07月05日作出的编号:4419411-7003661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莞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411-7003661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7月05日10时15分,申请人谭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增从高速公路北行K86+976m路段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被从莞高速公路大队处以罚款150元并记3分的处罚。申请人认为其车速未达到测速的114km/h,要求撤销编号:4419411-70036619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7月05日10时15分,被申请人在执勤过程中发现申请人谭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增从高速公路北行K86+976m路段有超速违法行为(该路段限速100km/h,实际测速粤S*****小型轿车114 km/h,超速百分比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谭某某罚款150元并记3分的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编号:4419411-70036619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411-70036619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7月05日10时15分,申请人谭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增从高速公路北行K86+976m路段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经查,执勤所用测速设备具有国家权威部门的检验鉴定证书且运行正常(前方按规定提前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测速结果为114 km/h,超速百分比14%,符合处罚标准。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编号:4419411-70036619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2020年07月05日10时15分,申请人谭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增从高速公路北行K86+976m路段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谭某某罚款150元并记3分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措施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411-70036619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07月29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