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134号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谢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20年06月12日作出的编号:441910-19028689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10-19028689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5月22日11时14分许,申请人谢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宾路与红棉路路口,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机动巡逻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称:1,前进方向路口红灯一直亮,左右两边红绿灯正常放行,以为前进方向红绿灯存在故障;2,收到违章通知后才得知系当天有车队经过,该路口对相关红绿灯进行调整,但是未见任何提示。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441910-1902868913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5月22日11时14分许,申请人谢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宾路与红棉路路口,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园区电子警察依法抓拍。被申请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对粤S*****号牌小型轿车驾驶人谢某某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
经核查,5月22日当天案涉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并没有故障。我大队根据当时园区车流情况及工作需要,通过信号灯对园区礼宾路与红棉路路口等多个路口实施交通管控。在管控的过程中,我大队同时利用道路视频监控实时观测路口的交通流量情况,结合工作任务需求,视车流量情况对路口各方向的车辆予以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申请人谢某某在通过该路口时,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其违法全过程被我大队电子警察依法抓拍。
综上所述,申请人谢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我队对其作出的441910-190286891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充足,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5月22日11时14分许,申请人谢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宾路与红棉路路口,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机动巡逻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经核实,案涉时间案涉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并未出现故障,而是被申请人基于园区车流量和工作需要,通过交通信号灯来对路口相应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控,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不能作为撤销该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谢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10-190286891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