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163号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
申请人何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20年06月27日作出的编号:441908170021269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8170021269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6月27日16时43分许,申请人何某驾驶鄂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甬莞高速西行5公里处(东莞境内),因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被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称:1,小孩子需下车小便,且停车时间短。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撤销交警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4419081700212693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应急车道是生命救援通道,仅供交通事故处置、执行消防及救护任务等特种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已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条例所述的紧急情况一般是指车辆发生故障或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后继续行驶会严重危及路面交通安全等情况。
二、我队认为何某2020年6月27日16时43分在甬莞高速西行356公里处实施“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交通违法行为属实。当日,我队民警巡查至该路段时,发现该鄂D*****号牌小车亮双闪停靠在救援车道上,民警随即上前查看,现场核实其违法行为后对驾驶员进行了处罚。申诉人称“当时车上的乘客(小孩)要上厕所”,但这不是车辆可以占用应急车道的理由,此种情况也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紧急情况。事实上,该鄂D*****号牌小车当时的确停靠在应急车道上,民警现场依法予以纠正给予其教育和处罚合情合理,不仅及时消除了交通肇事隐患,还起到很好的教育效果。
三、既然是长途出行,驾驶员应提前规划好出行路线、休息地点,备好生活用具,以便应对行车时出现的各种情况。当日车上人员包括成人、小孩在内至少3人,驾驶员不仅违法将小车停靠在路肩,也缺乏安全意识、没有按要求做好提示性防护措施,车上人员未转移至护栏以外,一旦发生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必是惨烈灾祸,后果得不偿失,此类事故时有发生。为此,不论是什么情况,驾驶员都不能掉以轻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希望驾驶员能够吸取教训,自我警醒。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8170021269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6月27日16时43分,东莞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巡逻至甬莞高速西行5公里处(东莞境内),发现申请人何某驾驶鄂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打开双闪灯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执勤民警告知申请人,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属于违法行为,儿童急于小便事项不属于此处法律法规上的紧急情况,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何某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是生命救援通道,一般仅供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车辆故障等待救援、执行特种(救援、救护、消防、环卫等)任务的车辆通行。非紧急情况下,驾驶人将车停于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行为对所驾车辆的乘客及过往车辆均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故该种行为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申请人提出的儿童急于小便事宜,不属于此处法律法规上的紧急情况。申请人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驾驶车辆搭载一名儿童所可能发生的问题,包括儿童大小便。申请人理应提前作好应对措施,比如提前给儿童穿戴好纸尿裤、行经高速公路服务区时停车带其大小便、提前提醒车内儿童以便从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下高速来解决等措施。案涉地点的后方约四公里是甬莞高速松山湖东收费站,前方约四公里是大岭山收费站,前方约九公里是大岭山服务区,申请人可以选择在以上三个地点下高速或者经停服务区来解决儿童小便事宜。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机关认为:
何某驾驶鄂D*****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因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08170021269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