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168号
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
申请人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于2020年07月08日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1858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1858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6月03日16时48分许,申请人唐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区峡口路口红绿灯处,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东城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称:因前方货车挡住视线而导致闯红灯,希望能够给予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4419361907318581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6月03日16时48分,申请人唐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在东城区峡口路红绿灯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看违法图片,当时前面的大货车已经通过斑马线快到达马路对面,和当事人车辆有一大段距离,不存在视线上阻挡后车司机。
综上所述,申请人唐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我队对其作出的441936190731858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充足,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6月03日16时48分许,申请人唐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区峡口路口红绿灯处,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东城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作为机动车司机应当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包括但是不限于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观察并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等),申请人唐某某提出的复议理由系因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导致,不能作为撤销本起行政处罚的理由。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监控视频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
唐某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唐某某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1858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