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业务工作 > 行政执法

杜某坚不服望牛墩分局望牛墩派出所处警行为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8-27

  东莞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公复驳字〔2020〕001号

  申请人:杜某坚。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分局望牛墩派出所,住址: 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敬球,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处警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对参与某村非法征地的相关单位和涉案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

  东莞市望牛墩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某村委会”)在某巷(土名)农地上兴建农民公寓,而征地过程中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且没有按土地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合理安置补偿,属违法用地。某村委会不顾某村民的反对,于2020年1月8日早上约8时对某村民所耕作的农地上进行非法土壤采样钻探,还外聘多名特勤人员在农田上进行打压村民,并强行征地动工。申请人在该天8时25分拨打110报警电话,反映某村委会的违法征地行为等其他情况。民警到达后,不但对申请人反映事情不立案调查,反而不闻不问,而且将申请人抓捕到派出所,同时将申请人母亲吴某欢强行带走。现场民警没有采取侦查措施,也没有告知申请人不受理该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申请人多次前往望牛墩派出所询问此事,民警却置之不理。

  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的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其保护财产安全并依法侦查有关嫌疑人的请求,拒绝履行并不予答复,其构成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广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告知书复印件一份,光盘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1月8日8时35分许,自称杜某坚人员用手机致电110报称:在望牛墩镇某村巷尾某厂对面发生其他纠纷;称村委会强行征用其土地,请派员处理。被申请人指派民警到现场调查处理。调查期间,9时21分许一叶先生致电110报称:在上址进行土壤检测时被村民阻止施工,要求派员处理。

  经办民警在现场经过劝解和法律宣传后,仍有部分村民不听劝解继续阻扰施工,影响正常生产秩序,被申请人依法对现场进行强制驱散,将阻扰施工的村民带离现场。同日(2020年1月8日),立《1.08妨害公务案》(东公立字〔2020〕03120号)对该案进行侦查,2020年1月9日对吴某欢(为申请人杜某坚的母亲)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同案人员杜某洪到被申请人处投案,被执行刑事拘留。经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对吴某欢、杜某洪执行逮捕。2020年3月16日,案件已移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申请人在现场调查上址为望牛墩镇某村村委会委托检测机构对某村农民公寓项目前期的土壤检测采样施工,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后,已当面告知报案人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反应。

  综上所述,针对杜某坚与叶先生的报警事项,被申请人已经及时的调查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诉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相关证据材料:接警现场视频、110报警情况登记表、关于申报建设望牛墩镇某村农民公寓项目的函、关于对建设望牛墩镇某村农民公寓有关意见的复函(东规函【2018】3273号)、关于对建设望牛墩镇某村农民公寓项目意见的复函(东发改投资函【2018】248号)、关于东莞市望牛墩镇2013年度第三批次新增建设用地的复函(东国土资(规建)字【2014】10号)、望牛墩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情况记录表、望牛墩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席会议纪要、关于某村的财物状况及资金证明、某村农民公寓建设及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委托编制场地土壤污染初步调查报告协议、保安服务合同等。

  本机关查明:

  2020年1月8日8时35分许,申请人报警称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某村巷尾某厂对面,村委会强行征用其土地,要求民警前往处理。被申请人接报后,派出警员前往现场处置,现场为东莞市望牛墩镇某屋股份经济联合社委托东莞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广东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就某村农民公寓地块进行土壤初步采样调查。因现场有部分村民聚集,有两名村民阻扰施工(申请人母亲吴某欢、村民杜某洪因涉嫌妨害公务已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起诉),民警在现场拉起警戒带并维持现场秩序。经现场调查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并当场口头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以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做到:(三)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本案中,望牛墩派出所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且该事件发生在望牛墩派出所辖区范围内,其具有报案、控告、举报和接待群众来访、求助的义务,因此望牛墩派出所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报案后,及时安排民警到场处置,处置民警在了解报案事项为东莞市望牛墩镇人民政府联席会议通过的议题项目,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后,已当面告知报案人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反应。被申请人的出警处置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的规定,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处警不作为的情况。综上,申请人的请求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杜某坚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5月18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介绍 |  网站地图 |  网站致谢 |  版权声明

东莞市公安局版权所有  ICP证号:粤ICP备09140100号-4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标识:4419000026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地址: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邮政编号:523000 电话:(0769)22222107

市公安局微博

市公安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