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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坚不服望牛墩分局望牛墩派出所处警行为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2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8-27

东莞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公复驳字〔2020〕004号

申请人:杜某坚。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分局望牛墩派出所,住址: 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敬球,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处警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对参与某村非法强征农用地和暴力殴打申请人父母的涉案人员立案侦查。

申请人称:

东莞市望牛墩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某村委会”)在某巷(土名)农地上兴建农民公寓,而征地过程中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且没有按土地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合理安置补偿,属违法用地。某村委会不顾某村民的反对,于2019年12月9日早上约8时对某村民所耕作的农地上进行非法土壤采样钻探,还外聘约二十多名涉嫌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勤人员在农田上殴打申请人父亲杜某辉。某村委会副书记陈某基在现场看到申请人父亲被特勤人员暴力殴打受伤倒地后,走出来制止特勤人员殴打行为。申请人于当天约10时报警反映上述情况,多名民警到达现场后,只是简单问下申请人要不要帮忙打电话送申请人父亲去医院治疗,对申请人报警父亲被特勤暴力殴打案件却置之不理。

自申请人报警至今已超过6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警反映的情况,既没有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也未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或《立案通知书》,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致使申请人切身利益蒙受损害,任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报警回执(回执号4419002019120910003404118),视频光盘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12月9日上午8时许,一先生报警称:“在望牛墩某村北环路某纸业制品公司后面,其在搞钻探施工,有几名村民在闹事,有村民围观”要求派员处理。被申请人值班领导朱某佑带领警员在现场调查处理。同日10时许,申请人致电110报警称:“在望牛墩某村巷尾该村村委会外聘人员在检测土地时因被其父母阻拦而殴打其父亲、推到其母亲”,要求派员处理。经办民警到场后,仔细询问了申请人的诉求,并经调查走访了解到,为了推进东莞市望牛墩镇某村农民公寓项目(东莞市望牛墩镇人民政府联席会议通过的议题项目),东莞市望牛墩镇某股份经济联合社委托东莞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东莞市望牛墩镇某村预建设农民公寓地块进行土壤初步采样调查,并聘请了广东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现场的安保服务,某村委干部陈某基、杜某杨、梁某荷在现场主持工作。现场有某村村民杜某辉、吴某欢(申请人的父母)等采用冲撞、打砸的方式阻扰施工,现场安保人员用盾牌防御并将一名男村民控制在地,该男村民用脚踢踹一名保安人员脸部。某村委干部陈某基见状立即上前扶起该男村民,后上述两名村民反复冲击安保防线,并进入施工现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停止施工并撤离现场。后经办民警提出带申请人的父母去医院检查伤情,申请人当场拒绝。民警让申请人及其父母到望牛墩派出所协助调查、制作笔录,申请人均当场拒绝。经办民警告知其权利义务后离开。

以上事实有《关于东莞市望牛墩镇2013年度第三批次新增建设用地的复函》、《关于申报建设望牛墩镇某村农民公寓项目的函》、《关于对建设望牛墩镇某村农民公寓项目意见的复函》,接处警现场视频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经办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处置,并提出协助其去医院检查伤情,让申请人及其父母拒绝到派出所协助调查,但其均表示拒绝,经办民警当场已告知其权利义务。经办民警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诉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相关证据材料:报警录音、接警现场视频、受理报警登记表、值班日志的原件,以及关于申报建设望牛墩镇某村农民公寓项目的函、关于对建设望牛墩镇某村农民公寓有关意见的复函(东规函【2018】3273号)、关于对建设望牛墩镇某村农民公寓项目意见的复函(东发改投资函【2018】248号)、关于东莞市望牛墩镇2013年度第三批次新增建设用地的复函(东国土资(规建)字【2014】10号)、望牛墩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情况记录表、望牛墩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席会议纪要、关于某村的财物状况及资金证明、某村农民公寓建设及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委托编制场地土壤污染初步调查报告协议、保安服务合同复印件等。

本机关查明:

2019年12月9日8时许,东莞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东莞市望牛墩镇某股份经济联合社的委托,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某村预建设农民公寓地块上进行土壤初步采样调查。另外,望牛墩镇某股份经济联合社还委托了广东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现场特勤人员)在采样现场外围提供安保服务。部分村民聚集在检测现场,申请人父亲杜某辉在冲往采样机器的过程中被保安公司的特勤人员围挡,后双方产生纠纷。当天10时许,申请人报警称其父亲在阻止村委会进行土壤检测施工时,被村委会外聘人员殴打。被申请人指派民警前往现场,经办民警经过现场走访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向申请人提出帮助送其父亲去医院检查治疗,并知其前往派出所协助进一步调查。

本机关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以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做到:(三)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本案中,望牛墩派出所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且该事件发生在望牛墩派出所辖区范围内,其具有报案、控告、举报和接待群众来访、求助的义务,因此望牛墩派出所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报案后,及时安排民警到场处置,民警经现场调查后,向申请人提出送其父亲前往医院救治的帮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的规定,不存在处警不作为的情况。综上,申请人的请求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杜某坚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5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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