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东公复终止字〔2020〕003号
申请人:邱某贵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李中文 职务: 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东(公)交行罚决字 [2020]第441900-2900222087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7月6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