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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辉不服望牛墩分局望牛墩派出所处警行为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8-27

  东莞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公复驳字〔2020〕003号

  申请人:吴某辉;

  吴某培;

  莫某好。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分局望牛墩派出所,住址: 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敬球,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处警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受案后案件进展情况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书面告知申请人案件调查进展情况。

  申请人称

  申请人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某村某庄第601号宅基地的地下6支桩基和30平方米土地,被东莞市望牛墩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原东莞市望牛墩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廖某文,伙同原东莞市望牛墩镇某村国土调查员陈某威,原东莞市望牛墩镇国土局审核员李某强等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冒签申请人签名,为相邻第602号宅基地的廖某明和邹某连夫妇骗取政府文件,侵占申请人地下6支桩基和30平方米土地,致使申请人至今无法建设使用。申请人迫于无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报案信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回执号:J441957201900402的报警回执。此后,申请人多次通过电话询问受案后的进展情况,但是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案件进展。被申请人拒绝告知申请人案件进展情况,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通知申请人阅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报案信复印件一份,邮寄EMS凭证和被申请人签收凭证复印件一份,报警回执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1月7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亲临望牛墩派出所:“要求对其邻居廖某明伙同他人于2000年12月15日提交给国土局的《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中指界栏伪造“吴某辉、吴某培”的签名骗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涉案的公职人员追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经办民警经当场材料审查后,告知申请人其被侵占土地权益的纠纷不属于公安部门管辖,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关于其报称的其他事项应该到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并表达诉求。申请人称已经在法院民事诉讼起诉处理后离开。

  2020年1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再次邮寄相同的报案材料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跟进调查处理并约申请人到派出所当面询问。2020年1月20日,申请人来到望牛墩派出所,由于其未提供新的证据,被申请人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报警登记表(简易),并告知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建议其向有关单位求助、控告。

  根据申请人报警时提供的材料,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0年12月15日审批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报警人如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颁发机关反映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 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报警人要求追究相关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的,应当向监察机关投诉或者控告。

  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况予以必要的解释。”被申请人的经办民警已经当场当面告知申请人其所报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建议向望牛墩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求助、投诉、报告。以上事实有受理报警登记表(J441957201900402)存根,接处警现场视频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经过当场材料审查确认申请人所报警情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已经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履行了法定程序,出具了受理报警登记表(简易),并已当面告知其求助途径,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接警视频、受理报警登记表(简易)、报案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人邮寄报警材料复印件等。

  本机关查明:

  2020年1月7日上午11时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报警称,廖某明伙同陈某威、李某强等人于2000年12月15日提交给国土局的《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中伪造申请人的签名骗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导致申请人的土地及相关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廖某明等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他人签名,骗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法律责任。经办民警经现场审查报案材料后,口头告知申请人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建议申请人向法院起诉。2020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报案信的材料,报案事项为:1、对2020年12月15日在《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上伪造吴某辉、吴某培的签名骗取《集体土地使用者》侵占吴某辉,吴某培30平方米土地和6支桩基的行为进行查处;2、依法追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吴某辉,吴某培签名骗取政府文件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逮捕判刑;3、依法受理并书面回复报案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警情况予以登记,并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报警回执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以及《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做到:(三)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本案中,望牛墩派出所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且该事件发生在望牛墩派出所辖区范围内,其具有报案、控告、举报和接待群众来访、求助的义务,因此望牛墩派出所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案后,及时安排民警到场处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申请人的报警事项为他人伪造申请人签名骗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受理的事项,被申请人已口头告知申请人其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事项,建议其向法院起诉,申请人也承认已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的出警处置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的规定,已履行法定告知的职责。后申请人与2020年1月14日邮寄给被申请人的报警材料,报警事项与2020年1月7日报警事项基本一致,只是证明材料更加详细完整,属于重复报警,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告知、解释职责,并进行了报警登记,不存在处警不作为的情况。综上,申请人的请求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5月28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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