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公复驳字〔2020〕002号
申请人:余某活。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麻涌分局漳澎派出所,住址: 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涌大道次级行政中心旁,法定代表人:唐明亮,职务: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其报警未作处理,存在不作为为由,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同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对申请人报案的案件作出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申请人报案的案件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家庭承包经营的“二间”耕地四周防护网被故意拆除。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被申请人报案,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依法对该案件作出处理,其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报警回执复印件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1月7日15时55分许,余某活致电110报称:在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某村某队二间耕地发生一起被故意损毁防护网和木竹,损失费用1520元。接报后,被申请人指派民警到现场处置。2020年1月8日被申请人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
经调查,余某活所承包的位于东莞市麻涌镇某村某队二间的耕地占地2.02亩,承包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底。按照《东莞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麻涌镇大步股份经济联合章程》和《某村委会耕地调整方案》的相关规定,2019年11月24日,原某队组织原生产队股东户代表在郭某凉棚共同商讨新一轮土地承耕方案,余某活的女儿孔某贤到场参与讨论,现场讨论结果为“原某队当前拥有的农田于2020年1月4日按照股份制的份额进行重新调整耕地”。孔某贤不同意上述讨论结果,并拒绝签名。2020年1月1日,某村原某队社员在为现场分田做准备时,发现余某活位于东莞市麻涌镇某村某队二间的耕地使用黑色防护网及木竹围闭起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某村委会及原某队生产队长多次通过电话通知余某活及其家人拆除耕地上的黑色防护网及木竹,但余某活及其家人拒绝接听电话。2020年1月7日10时许,某村治保会主任史某文受原某队股东代表委托,带领治保会队员余某江和叶某鸿到余某活位于东莞市麻涌镇某村某队二间的耕地将其防护网和木竹进行拆除,并将拆除的防护网和木竹放置在余某活的耕地上。2020年2月6日东莞市公安局对史某文、余某江和叶某鸿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史某文、余某江和叶某鸿出于拆除余某活耕地的防护网及木竹有利于某村委会开展耕地调整的目的,对余某活位于东莞市麻涌镇某村某队二间耕地上的黑色防护网和木竹进行拆除,并将拆除下来的防护网和木竹放置于余某活的耕地上,其不具备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史某文、余某江和叶某鸿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将史某文、余某江和叶某鸿三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家属,不存在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对被申请人的报案作出处理的情况,请求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审查并支持被申请人该案的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相关证据材料:史某文等人拆除防护网现场视频、受理报警登记表、某村委会耕地调整方案(2009年3月20日)、关于某村委会耕地调整方案情况说明、某村第四届村民代表人员名单、麻涌镇大步股份经济联合社章程、关于某村三片村民小组原某队社员孔某萍家庭户农田围挡情况说明、大步三片经济社某队农地调整确认书等。
本机关查明:
2020年1月7日15时55分许,申请人报警称在东莞市麻涌镇某村某队二间耕地被故意损毁防护网和木竹,损失费用1520元。被申请人接报后,派出警员前往现场处置。2020年1月8日被申请人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2020年2月6日,被申请人传唤史某文、余某江和叶某鸿到漳澎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2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史某文、余某江和叶某鸿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2月7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所在的东莞市麻涌镇某村某队某街某巷某号、东莞市麻涌镇某村某街某号住址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申请人不在上述住址,故无法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2月8日,被申请人再次到东莞市麻涌镇某村某街某号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申请人不在该住址,后由申请人媳妇彭某丽代为签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以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执法资格,且该事件发生在被申请人辖区范围内,其具有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义务,因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报案后,及时安排民警到场处置,2020年1月8日被申请人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2020年2月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史某文、余某江和叶某鸿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2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家属当面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已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前对该案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对申请人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余某活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5月28日
一式四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