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161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20年06月15日作出的编号:441911-190748515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11-190748515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6月9日19时08分,申请人杨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大道鸿福路口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电子抓拍,被机动巡逻大队处200元罚款。申请人认为停车原因其是与乘客发生纠纷,要求撤销编号:441911-190748515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粤S*****小型汽车于2020年06月09日19时08分,在南城街道东莞大道鸿福路口西往东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被电子设备抓拍。粤S*****的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被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收集、固定粤S*****的违法行为证据,作出编号:441911-190748515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该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6月9日19时08分,申请人杨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城街道东莞大道鸿福路口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设备抓拍,后被机动巡逻大队处200元罚款。该路段设有清晰、明显的禁停标志、标线,且设置了清晰明显的违法停车,电警抓拍的警示标志,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编号:441911-190748515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2020年06月9日19时08分,申请人杨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城街道东莞大道鸿福路口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毕松松罚款200元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措施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11-190748515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