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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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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东公交复字[2020]第212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编号:441936-290012280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6-290012280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7月21日22时17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城街道环城路路段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东城大队处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申请人认为自己只是喝了点菠萝啤,平时开车遵守交通规则没有违章,要求撤销编号:441936-290012280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7月21日22时17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城区环城路路段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张某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已表明当晚已喝过菠萝啤后驾驶车辆。

  申请人张某某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编号:441936-290012280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张某某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该处罚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作出处罚合理,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编号:441936-290012280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

  020年7月21日22时17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城区环城路路段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受理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询问笔录、告知笔录、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申请人张某某自行陈述在被查获前喝了啤酒,对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和被申请人出具的强制措施凭证无异议;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申请人张某某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能作为撤销编号:441936-290012280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2020年7月21日22时17分,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粤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城区环城路路段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决定对申请人张某某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措施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36-290012280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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