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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莞高速公路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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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东公交复字[2020]第157号

  申请人:袁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莞高速公路大队

  申请人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莞高速公路大队于2020年07月01日作出的编号:441941170035848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莞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41170035848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7月01日11时24分许,申请人袁某某驾驶粤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东莞市增从高速南行86公里处(横沥段),因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被从莞高速公路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称:正常行驶途中听到车辆底盘异响,遂减速并打开双闪灯将车辆停在路肩应急车道,就在车辆停稳的同时,一辆警车停在了我车的左侧,未了解情况就直接让我出示证件开具罚单。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从莞大队作出的4419411700358483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7月01日11时24分许,从莞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驾车巡逻至增从高速公路南行86公里路段时发现申请人袁某某驾驶粤B*****重型自卸货车停在应急车道。执勤民警遂上前询问,申请人袁某某称因为个人内急,于是靠边停车上厕所。针对申请人袁某某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的规定,现场告知申请人袁某某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听取申请人袁某某陈述和申辩后依法对申请人袁某某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袁某某在441941170035848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上签名确认并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袁某某驾驶粤B*****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我队对其作出的44194117003584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充足,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7月01日11时24分许,申请人袁某某驾驶粤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东莞市增从高速南行86公里处(横沥段),因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被从莞高速公路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是生命救援通道,一般仅供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车辆故障等待救援、执行特种(救援、救护、消防、环卫等)任务的车辆通行。非紧急情况下,驾驶人将车停于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行为对所驾车辆的乘客及过往车辆均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故该种行为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经查看现场执法视频,申请人袁某某现场系因个人内急,需停车方便。司机或者乘客欲方便时,可在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或者从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驶离高速解决,而不是在应急车道停车解决。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机关认为:

  袁某某驾驶粤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41170035848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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