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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9-07

  东

  行

  东公交复字[2020]第173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于2020年06月15日作出的编号:44190319061694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319061694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6月08日14时许,申请人李某某将粤S*****号牌小型轿车停放在东莞市大朗镇长盛路大朗体育馆路段,因违法停车被处罚。申请人称当天下雨,胎压检测出现响声,下雨天没有迅速下车查看,开着双闪,一两分钟没有响声之后,在车上待了一分钟驾驶离开。其主观意识并不想在那里停车,只是开着双闪临时停靠,查看情况。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319061694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6月8日14时55分,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粤S*****小型轿车在大朗镇长盛路大朗体育馆路段实施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警察抓拍。经实地勘查,位于东莞市大朗镇长盛路体育馆路段为24小时全天候电子警察抓拍违法行为,该路段警示标志标线清晰,申请人违反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执法程序合法,处罚标准也完全合乎国家交通法律,并且有现场违法照片、违法地貌图片等作证,不存在处罚错误的情况,请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6月8日14时55分许,申请人李某某将粤S*****号牌小型轿车停放在东莞市大朗镇长盛路大朗体育馆路段,被拍摄有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经查,粤S*****号牌小型轿车停放位置未施划停车位,且该路段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可以认定李某某实施的系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图片、禁止停车标牌等证据佐证。关于申请人李某某提出的车辆故障问题,申请人无法对该主张进行举证,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

  李某某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0319061694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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