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215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
申请人王某 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于2020年07月19日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638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638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7月19日17时许,申请人王某 驾驶赣A*****号小型轿车在东莞市莞长路光明路口路段,因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被处罚。申请人称在该路段的标志、标牌设置不清楚、混乱造成的。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638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王某 于2020年07月19日17时14分,在莞长路光明路路口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被电子设备抓拍。
为了让东华、光明、翰林三大校区的公交车及学生接送车运行顺畅有序,打造东莞交警“智慧新交管”体系,东莞交警联合相关部门,在莞长路沿路设置公交车专用车道,每周日下午12:00-18:00限制专线公交车、常规公交车、学生接送车以外的车辆通行,并对违法占用公交车专用道的社会车辆进行违法抓拍并处罚。东莞交警已在2019年5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抓拍在电视媒体、东莞交警等公众号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12日开始抓拍并处罚。该路段的道路标线和标牌已经清晰提示禁止在公交车专用道限行时段违法占用专用车道。申请人王某 以该路段的标志、标牌设置不清楚、混乱为理由申请撤消该违法行为的依据不充分。
申请人王某 的行为已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予以1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7月19日17时许,申请人王某 驾驶赣A*****号小型轿车在莞长路光明路路口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被电子设备抓拍。经核查,可以认定王某 实施的系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图片、该路段的道路标线和标牌等证据佐证。关于申请人王某 提出的该路段的标志、标牌设置不清楚、混乱,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
王某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15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36190736387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