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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潘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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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东公交复字[2020]第225号

  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

  申请人潘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于2020年07月26日作出的编号:441908170023995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08170023995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7月26日19时48分,申请人潘某驾驶桂G*****号小型轿车(滴滴平台顺风车)搭载乘客从东莞市常平镇隐贤山庄旅游风景区出发前往深圳机场大酒店,因车上有个小孩不舒服,怀疑中暑,申请人应小孩父亲的要求驾驶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以便尽快到达深圳看医生,当车辆行驶至甬莞高速383公里处时,被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巡逻民警查获,并因违反“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被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8170023995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7月26日19时48分,申请人潘某驾驶桂G*****号小型轿车在行经甬莞高速383公里路段时,实施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申请人潘某驾驶桂G*****号牌小车当晚在应急车道行驶属实,虽申请人潘某向执勤民警讲述了车上有一名小孩中暑急需搭其返回深圳休息的理由,但申请人潘某本人亦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经执勤民警现场查看,车上的小孩精神状态并没有十分异常。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车上乘客有突发情况,作为驾驶员应对乘客的请求保持理性判断。就当晚的情况而言,申请人潘某可协助乘客马上报警求助,按交警指引就近将车辆驶至安全区域然后视情况对车上乘客进行救助,或通过其他正当有效的途径进行救助,而不是冒险违法驾驶。应急车道是生命救援通道,仅限警车、消防、医疗救护等车辆通行,其他社会车辆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否则极易耽误交通事故救援抢险时机。由此,申请人潘某提出的理由不属于此类情况。

  申请人潘某实施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潘某处以罚款200元处罚,记6分的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7月26日19时48分,申请人潘某驾驶桂G*****号小型轿车在行经甬莞高速383公里路段时,实施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现场查获。被申请人现场对申请人潘某处以罚款200元处罚,记6分的处罚。现场民警在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依法制作处罚决定书并现场交付申请人。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又称之为“生命通道”,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交通拥堵时,供执行抢险救援任务车辆通行的专门通道。确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生命通道”畅通无阻意义重大,应急车道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无法定正当事由地被占用。申请人辩称车上有个小孩不舒服,怀疑中暑,应小孩父亲的要求驾驶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以便尽快到达深圳看医生,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上小孩发病送到医疗机构救治、曾经报警求助或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出过援助申请,故申请人的理由显然不属于法律明确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的紧急情况。

  本机关认为:

  潘某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潘某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08170023995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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