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229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
申请人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于2020年07月31日作出的编号:441926-19090666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6-19090666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5月30日16时许,申请人赵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S256省道与环区路(富盈)路口路段,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抓拍。申请人称由于道路地面标识不明确导致其行驶。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26-19090666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5月30日16时04分,申请人赵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在S256省道厚街(富盈)路口路段,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
至于当事人自称地上有右转标志,认为右转不受灯控,但申请人赵某某当时是在红灯时由右转道上直行上东莞大道,属于违反信号灯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5月30日16时04分,申请人赵某某粤S*****号小型轿车在S256省道厚街(富盈)路口路段,被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当天粤S*****号小型轿车还未驶出停车线时,交通信号灯已亮起了红灯,而粤S*****号小型轿车在亮红灯时仍继续越过停车线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有违法图片为证。该宗违法不是申请人称道路地面标识不明确导其行驶,而是申请人驾车未观察清楚路面情况造成的。
本机关认为:
赵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 441926-19090666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