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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岭山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复议决定书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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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东公交复字[2020]第187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岭山大队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岭山大队于2020年06月21日作出的编号:44191517001805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岭山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1517001805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6月21日12时50分许,申请人王某驾驶豫K*****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107国道东莞市大岭山镇梅林村路段,因实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岭山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申请人称:1,案涉时间和路段,车道前方有叉车阻挡;2,驾驶证已被记9分,再罚款就会被降级,给本就经济困难的家庭带来困难。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大岭山大队作出的4419151700180514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6月21日12时53分,大岭山大队执勤民警在107国道(东莞市区往长安方向)大岭山梅林路段巡逻时,发现申请人王某驾驶豫K*****号牌重型厢式货车逆行,我大队执法民警遂立即对该逆行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款第4项,对申请人王某驾驶豫K*****号重型厢式货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

  案涉路段有明确的通行方向指示标志、限速80公里标志,申请人王某驾驶豫K*****号重型厢式货车逆行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该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处罚证据充分,我大队执法合法合理,处罚适当,请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维持我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1517001805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6月21日12时50分许,申请人王某驾驶豫K*****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107国道(东莞市区往长安方向)大岭山镇梅林村路段,因实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岭山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违法照片等。

  申请人王某驾驶豫K*****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在东莞境内重要的交通主干道(107国道)逆向行驶,为了一己方便,罔顾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罔顾其他正常通行的车辆、非机动车的安全,严重道路交通秩序,该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惩。申请人王某提出的复议理由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撤销本案的理由。在此提醒申请人王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平安出行。

  本机关认为:

  王某驾驶豫K*****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实施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15170018051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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