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189号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
申请人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于2020年07月21日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4635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4635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7月02日10时01分许,申请人林某某驾驶桂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城街道宏伟路宏伟一路路段,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东城大队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称:1,看到其他车辆停放,自己也跟着停放;2,一共停放三分钟八秒。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作出的4419361907346355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7月02日10时01分许,申请人林某某驾驶桂A*****小型轿车在南城街道宏伟路宏伟一路路段,该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从现场取证可见,该路段设有禁止停车标志,路缘石上是划有禁止停车线且标志线清晰。申请人林某某驾驶桂A*****小型轿车违法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3项的规定。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第38条、第90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13项的规定,决定予以200元罚款。
综上所述,林某某驾驶桂A*****小型轿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我队对其作出的441936190734635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充足,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7月02日10时01分许,申请人林某某驾驶桂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城街道宏伟路宏伟一路路段,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东城大队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案涉路段是机动车进出周边小区、商场的交通要道,为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交警部门在案涉路段设置明显的禁停警示标牌。申请人林某某驾驶桂A*****号牌小型轿车在案涉路段违法停车的行为事实清楚。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桂A*****号牌小型轿车违法停车的现场照片、案涉路段禁停标志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
林某某驾驶桂A*****号牌小型轿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间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41936190734635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