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217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于2020年07月15日作出的No.441917191135911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作出的No.441917191135911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7月15日19时50分许,申请人黄某驾驶粤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常平镇环常北路与东征路交叉口路段,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常平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申请人称,1,案涉时间申请人驾驶车辆行驶在第二条直行车道,左边车道有一台货柜车,案涉路口红绿灯在路口的左侧,致使申请人无法看到信号灯;2,案涉时间申请人前方的小车正常通过路口,左侧车道货柜车也正常越过信号灯,申请人误以为可以正常通行;3,超过货柜车后才发现是红灯,此时为避免造成路口拥堵便选择继续前行。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交警支队常平大队作出的4419171911359116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7月15日19时50分,黄某驾驶车辆号牌为粤L*****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常平镇环常北路与东征路交叉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调取核查相关图片及视频,证实当事人完全有时间、有条件观察清楚路口的交通信号灯指示情况,产生上述行为主要是驾驶员没有尽到观察注意义务及谨慎驾驶所致。建议驾驶员今后在通过信号灯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在确认交通信号灯为绿灯的情况下才可通过路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黄某作出的No. 441917191135911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据充足,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7月15日19时50分许,申请人黄某驾驶粤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常平镇环常北路与东征路交叉口路段,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常平大队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机动车驾驶人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应保持安全车距,时刻留意交通信号灯的变化。支持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事发时道路监控视频、粤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信号灯通行的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
驾驶粤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No. 441917191135911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