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227号
申请人:欧某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
申请人欧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于2020年08月06日作出的编号:441920-190684602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城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0-190684602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7月30日,申请人欧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周边道路路段,因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南城大队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称其机动车所停路边划有停车位,只是停车线比较模糊而已。要求撤销交警支队南城大队作出的4419201906846023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7月30日9时45分,我队执勤人员在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沃尔玛周边道路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未划设停车位的道路上,执勤人员利用流动电子警察对该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取证,并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粘贴在该车前挡风玻璃与雨刮之间,告知其违法行为及处理单位、地点。
上述路段已明显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牌,全路段除停车位外禁止车辆停放。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未划设停车位的路段上停车。我队认为,申请人欧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查明:
2020年7月30日9时45分,申请人欧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沃尔玛周边道路路段时,被流动电子警察拍摄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经查,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未划设停车位的路段上,该车违法地点为禁停路段,设置了明显的禁停标志牌。
本机关认为:
欧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20-190684602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