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公交复字[2020]第228号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
申请人何某不服被申请人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于2020年07月24日作出的编号:441925170015396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撤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5170015396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0年07月24日,申请人何某驾驶粤B*****号中型厢式货车在228国道-5879公里处旧村路段,因实施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被黄江大队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称其当时天气下雨的原因,泥尘、水渍致使标志不清晰。要求撤销交警支队黄江大队作出的编号:4419251700153967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07月24日09时58分,申请人何某驾驶粤B*****号中型厢式货车在东莞市黄江镇228国道5879公里处(旧村路段)时,被我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实施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第7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18)第5项之规定厢式货车在厢体两侧及后部应分别设置橙色反光带、标志牌、安全标示牌。而申请人何某驾驶的危险物品车辆只悬挂了标志牌,安全提示牌不清晰,无橙色反光带。因此,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七项之规定,决定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
2020年07月24日,申请人何某驾驶粤B*****号中型厢式货车在228国道-5879公里处旧村路段,因实施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被黄江大队现场处罚。经核查,可以认定何某实施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有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佐证。关于申请人称其当时天气下雨的原因,泥尘、水渍致使标志不清晰。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
何某实施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十七项之规定,决定予以罚款200元,记6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编号:441925170015396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